第四版:天下总第2469期 >2023-06-02编印

山东省立法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
刊发日期:2023-06-02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黄河三角洲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职责,加强对本地植物资源、水产种质资源、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的保护,对外来入侵物种加强防治,并对黄河三角洲范围内危害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在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提出,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条例》还对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作了重点规范,明确生态修复工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分别对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和生态补水、河口治理、农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排污口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