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2458期 >2023-03-17编印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刊发日期:2023-03-17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十年,《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培养社会诚实守信意识,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现对人们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二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二、《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 年是怎么考虑的?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 6 年;韩国规定保留 5 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 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 年,15 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 年,败诉信息保留7 年。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 年,超过5 年的应当删除。

三、关于征信业行业监督规定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四、《条例》的 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难”有 哪些帮助?

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五、企业和个人如何查询信用报告

企业凭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免查询。

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超过两次的每次收费10元,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本人前往查询。

我县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

人民银行查询网点:惠民县环城东路109号

工商银行查询网点:惠民县文庙街(十字街)5号

农业银行查询网点: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政务审批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