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2312期 >2021-02-02编印

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20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刊发日期:2021-02-02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2020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于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http://sd.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http://sd.gsxt.gov.cn/)右侧有进行年报的“使用帮助”。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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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