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综合总第2174期 >2019-09-06编印

致转供电用户的一封信
刊发日期:2019-09-06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各转供电用户:

为优化改善企业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16号)、《关于成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1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2019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折不扣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现将有关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计算公式为:

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电费收缴周期内所有用电户(含转供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

各用电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各用电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3、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4、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5、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6、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您在电价执行中如果遇到价格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12345”进行咨询投诉。


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惠民县供电公司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