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2166期 >2019-08-09编印

致广大户外广告业主的一封信
刊发日期:2019-08-0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尊敬的户外广告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消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容貌水平,根据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惠民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惠政办字〔2019〕49号)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规大型户外广告拆除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内容

所有形式的违规户外广告。本次以楼顶广告、楼体广告及立柱广告为拆除重点。凡是违反以下要求的依法拆除:

(1)未经审批,不符合城区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

(2)未经批准和设置期满的广告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

(3)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等违规户外广告。

二、整治措施

由惠民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联合执法,树立大局观念,齐抓共管对城区内违规户外广告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项处理方式:

(一)鼓励自拆。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有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主动带头自行拆除,发挥表率作用。户外广告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15日内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自拆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二)依法拆除。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系统。

三、整治要求

(一)真诚希望各位户外广告业主自觉行动起来,把您对美的追求、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的责任,转化为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动力,积极配合县政府、街道办及执法人员做好广告拆除、改造、整治工作。逾期不拆除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敬请各位业主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加强监督,及时举报(电话:0543—12319),积极参与户外广告整治行动。

(二)对抗拒、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对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民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