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2160期 >2019-07-19编印

关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9-07-1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政策,最大限度的提升退役士兵“两险”工作的效率,确保一次办好。公告如下:

一、此次符合社会保险接续的对象

符合社会保险接续的对象,是指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包括:(1)2011年安置改革前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志愿兵(士官)、城镇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2004年以前称二等、三等)残疾军人;(2)2011年安置改革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或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3)符合省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以及进藏服役的退役士兵。

二、严格落实政策

(一)明确补缴办理主体

按照谁接收安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责任主体。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

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选择自谋职业和原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退役士兵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负责办理。

(二)组织符合补缴保险条件的退役士兵填报申请表

责任单位、镇(街道)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三)逐人核实认定

负责办理单位将花名册、个人申请表、申请办理表及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县退役军人部门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收机构审核确认。

三、申请所需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存复印件)。

B、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四、申请时间:

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惠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7月1日